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我廠環境保護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推行清潔生產、實行生產全過程
污染控制的原則;實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原則;堅持環境保護工作作為評選先進的必要條件
,實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條 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應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環境保護第一責
任人。
第三條 配備與開展工作相適應的環保管理人員,掌握生產工藝技術及生產運行狀況。
第二章 環境監測工作
第四條 每年根據公司下達的《環境監測計劃》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監測時如有超標情況,要按照程序文件
要求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不得私自減少監測次數或停止監測。
第五條 每月3日上報前一個月的《環境報表》。
第六條 環保科除開展常規監測外,要承擔對突發性的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工作。
第七條 外排污水和大氣的監測外委進行。
第三章 環境保護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條 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中,實現全過程、全天侯、全員的環保管
理,在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的同時,必須有環保工作內容。
第九條 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保知識,提高全員的環保意識。重點要作好“4.22
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環境日”的宣傳工作。
第十條 完善環保各項基礎資料。
第十一條 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施工作業的環境管理,承攬環保設施施工的單位,要持有上級或政府
主管部門的施工許可證,在施工過程要防止產生污染,施工后要達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對有植被損
壞情況的,施工單位要采取恢復措施。
第十二條 污染防治與三廢資源綜合利用:
(一)對生產中產生的“三廢”進行回收或處理,防止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對暫時不能利用而須轉
移給其它單位利用的三廢,必須由公司安全環保處批準,嚴格執行逐級審批手續,防止污染轉移造成污
染事故;
(二)開展節水減污活動,采取一水多用,循環使用,提高水的綜合利用率;
(三)在生產過程中,要加強檢查,減少跑、冒、滴、漏現象。對檢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
集和處理,防止二次污染。對檢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設備材料要進行處理,避免造成污染轉移;
(四)在生產中,由于突發性事件造成排污異常,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并及時向
公司環保處匯報,以便做好協調工作;
(五)對于具有揮發性及產生異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揮發性氣體造成污染環境或產生氣味,
避免污染環境或氣味擾民事件的發生;
(六)凡在生產過程中,開停工、檢修過程產生噪聲和震動的部位,應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
施,使噪聲達標排放。
第四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第十三條 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為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
律法規,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采用清潔生產工藝。
第十五條 凡由于設計原因,使建設項目排污不達標,設計單位除負設計責任外,還應免費負責修改
設計,直至排污達標,并承擔在此期間由于排污不達標造成的排污費和污染賠款,對由于施工質量造成
生產裝置污染處理不能正常運行,施工單位應免費限期進行整改,直至達到要求。在此期間,發生的環
保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章 環境保護設施的管理
第十六條 環保科要將環保設施的管理納入設備的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環保設施需檢修或臨時搶修,要對其處理或產生的污染物制定應急處理方案,并上報公
司環保處批準,保證污染物得到有效處理和達標排放。
第六章 環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條 污染事故是由于作業者違反環保法規的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污
染事件,事故的處理按市、縣局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污染事故級別劃分根據國家污染事故劃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凡發生污染事故后,必須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態的發展,并立即上報公
司環保處,開展事故調查等工作(不得超過2小時),12小時內將事故報告或簡報上報公司環保處,
公司環保處按照有關事故處理規定分級負責,逐級上報,接受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外來施工的承包單位,在簽訂工程合同時,簽訂雙方要明確環保要求及規定,施工隊伍主
管部門要監督檢查,發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